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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失效分析分会会员单位管理细则


一、总则:

1、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失效分析分会(以下简称失效分析分会)会员单位是失效分析分会根据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的,旨在发展和服务失效分析工作的基层组织。

2、设立失效分析分会会员单位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全国失效分析领域的学术交流,组织失效分析科技工作者为政府或某一产业(工业)提供科技服务,以及表彰和举荐失效分析领域的优秀人才。细则将规范失效分析分会会员单位的组织结构、权利与义务、发展与合作等各项工作,以确保失效分析分会的正常运行和不断发展。细则适用于失效分析分会会员单位的管理。细则的内容将指导失效分析分会会员单位的组织、管理、合作等工作,以推动失效分析领域的发展和促进技术进步。如有需要,细则内容可随着失效分析领域的技术发展逐步完善和调整。

3、根据失效分析分会的性质、宗旨组建全国失效分析网络,网络由失效分析分会会员单位组成,针对各地区工业发展特点,本着积极慎重的方针,逐步确立失效分析分会会员单位并形成全国失效分析网络。

4、失效分析分会会员单位间通过失效分析预测预防及研究工作或学术活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合作并建立固定工作关系。

二、会员单位申请:

申请失效分析分会会员单位的条件:

1、是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单位会员,至少为一类或二类单位会员。

2、具备至少3名失效分析专家,认定为失效分析专家的前提条件是至少具备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高级会员资格。

3、曾主持或参与过重大事故的失效分析工作,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具备从事失效分析的基本试验手段,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成为失效分析分会会员单位,经失效分析分会初审,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批准并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会员单位的权利:

失效分析分会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承接国家委托的重大事故仲裁任务,并享受技术服务费用收入。

2、具备至少3名失效分析专家,认定为失效分析专家的前提条件是至少具备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高级会员资格。

3、推荐在失效分析工作中获得的技术成果,如发明或新技术开发,失效分析分会将向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推荐,并提供相应证明或宣传。

4、在失效分析分会具有推荐渠道前提下,优先获得向国家委托的失效分析相关任务的推荐权。

5、优先获得失效分析分会科技奖励的推荐权。

6、通过失效分析分会官方渠道宣传会员单位的技术成果和优秀人员。

7、优惠或免费参加失效分析分会组织的交流活动。

8、优惠或免费获得失效分析分会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

9、具有失效分析分会委员的推荐权。

10、对失效分析分会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会员单位的义务:

失效分析分会会员单位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1、作为失效分析分会中经常性专业学术活动的基本组成单位,需定期组织失效分析专家和失效分析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2、对以失效分析分会名义签发的失效分析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负责代管本单位的失效分析专家和失效分析师。

4、每年向失效分析分会报送工作计划,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重新颁发证书。

5、按时向失效分析分会交纳会费。

五、会员单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失效分析分会会员单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会员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失效分析分会进行初审,确保申请单位满足会员资格要求,评估单位的失效分析能力和管理制度。

3、初审合格后,由失效分析分会向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申请,经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批准后,正式颁发资格证书。

六、管理与监督:

1、会失效分析分会有权对会员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失效分析工作的质量、技术水平、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情况、会员单位的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如果会员单位未能满足本细则的要求,失效分析分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

2、失效分析分会会员单位应每年向失效分析分会提交年度报告,汇报本单位的工作进展、失效分析活动、技术成果、会员情况等内容。年度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七、发展与合作:

失效分析分会会员单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失效分析分会会员单位应积极探索合作机会,与其他单位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开展联合研究项目,共同推动失效分析领域的科技创新和发展。

2、失效分析分会鼓励会员单位培养和引进失效分析领域的优秀人才,提高失效分析专业队伍的素质和数量。同时,要加强对年轻失效分析科技工作者的培养和引导,为失效分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人才支持。

3、失效分析分会会员单位可以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支持失效分析研究和技术推广。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失效分析领域的合作和交流,拓展国际视野,提高国际影响力。

八、附则:

1、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失效分析分会。

2、本细则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开始试行。




附件【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失效分析分会专业委员会和网点单位登记表.doc